觀 點
民促法三審落槌,面對資本大潮來襲,民辦幼兒園的發展策略:“不急”、“不停”、“不獨”。
“不急”:窗口期不會一閃即逝,看清局勢,找準方向,“待價而沽”
“不停”:奔跑中調整姿勢,提升品質,提升品牌,提升自身價值;拓寬思路,拓寬業務,拓寬運營視野。
“不獨”:確保主動,選擇多多;開放心態,開放視野,開放合作。
今天(11月7日)上午,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以124票贊成、7票反對、24票棄權審議并通過了關于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修正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幼兒園領域將迎來高速發展期」
本次修法,幼教、職業教育并未單獨點明禁止,意味著也被歸為分類管理之列。我們判斷,未來還會再出臺幼教和職業教育領域的詳細分類管理政策。對于幼兒園和職業院校,選擇“非營利性”或將繼續享有目前的土地和稅收優惠,選擇“營利性”或需繳納一定的所得稅。因此,選擇營利性將導致盈利能力有所下滑。盡管如此,我們仍認為利好從事幼教和職業學校的上市公司,原因在于:
現有的標的已落地的并購標的數量都比較有限,盈利能力的小幅下滑對上市公司總體利潤水平負面影響有限;
可選“營利性”后,這些上市公司可以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并購,并購速度可大幅提升;
幼兒園或學校盈利能力下滑后,即便對應相同的PE倍數,絕對估值數額也將相應下降,在收購價格上并未產生不利影響。
綜合三個因素,本次修法對于幼教和職業教育上市公司利大于弊。
(中信證券教育板塊首席分析師姜婭)
「教育類上市公司的核心能力:“懂教育”和“懂管理”」
同為教育板塊的上市公司,運用資本的水平差異也非常大,因此“懂資本”是進行下一步布局的基礎。然而,教育領域投資并購失敗的前車之鑒并不鮮見,并購之后的整合顯然更加關鍵,因此“懂教育”和“懂管理”是下一步布局的關鍵。資本運作人才和教育行業專家缺一不可。
(中信證券教育板塊首席分析師姜婭)
「幼兒園行業或整合出現龍頭企業」
對于本身稅務、機制等處理較為模糊的幼兒園領域,資產證券化一直存在障礙,民促法本次通過,對于這些教育機構(幼兒園等)來說,可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教育機構,消除資產證券化障礙,但另一方面,其所承受的稅務、土地等優惠會相應減少,辦學成本也會有所提高。
總體來說,對幼兒園、民辦高校等盈利能力強,且缺乏整合和資本推動的行業來說,是一波整合的機會,在整合中或將出現規模較大的龍頭企業。
(國金證券教育板塊高級分析師吳勁草)
「幼教行業在此次修法中受益較多」
幼教與民辦高校、國際學校等領域在民辦教育修法中受益程度最高。詳見下表:
圖片來源:國金證券研究所
(國金證券教育板塊高級分析師吳勁草)
「 “民促法”修法的核心點:」
對民辦學校按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進行分類管理。
從法律上破解了困擾民辦教育發展的學校法人屬性不清、財產歸屬不明、支持措施難以落實等等這些瓶頸問題。擴展了民辦教育發展的空間,促進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這兩類民辦學校各安其位、健康發展。
對現有民辦學校舉辦者的權益給予了充分的保障。
包括在學校終止的時候可以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明確了舉辦者依據學校的章程,參與學校辦學和管理的權利等等,這有利于建立穩定發展的一個制度環境。
進一步完善了對民辦學校的扶持政策。
規定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稅收優惠、土地、收費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別是規定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在稅收、土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政策,明確了鼓勵的方向。
為民辦學校教師發展和權益保護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進一步強調了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的合法權益,并鼓勵民辦學校按照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在健全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優化監管措施,加強社會監督等方面做了相應的規定,有利于推動建立依法辦學、公平競爭、監督有力的發展環境。